臺東縣蘭嶼鄉椰油國民小學教師暨幼稚園教師聘約要點
臺東縣蘭嶼鄉椰油國民小學教師暨幼稚園教師聘約要點
1、 本要點依據教師法第十六、十七條暨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2、 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修己善群、敦品勵行、熱忱服務,發揮專業與敬業精神,善盡優良師表之職責。
3、 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校務章則之規定辦理,非經校長之同意不得兼任校外職務或兼課。
4、 教師對於教學,應充分準備教材教具,採用適當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參與補救教學、假期學習活動、教學評量有關工作。
5、 教師有兼任導師、行政職務、附設補校課務之義務。對學校委辦事項(如註冊、午餐業務、營繕、採購、稽查、代收款項、始業輔導、班會、社團、慶典、值週導護、校園安全、校外教學、實習露營、環保教育、民主法治教育、合作教育、交通安全維護、衛生教育、生活教育、社會教育、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交辦事項……等活動)需擔負全校學生教務、訓導、總務及輔導之責任。
6、 教師負有處理班級事務(如生活公約之擬定、自修、午休、整潔工作之督導,午餐及營養教育之輔導、教學環境佈置、節約能源、缺曠課處理、日週記、家庭聯絡簿、教室日誌之批閱、家庭方式……等),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學生行為輔導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以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之人格。
7、 教師負有管理專科教室及維護學校公物之義務。
8、 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或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推銷書刊用品及體罰學生等情事。
9、 教師有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政府福利互助及校內教職員工福利互助之權力與義務。
10、 教師應出席各項慶典、週會、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11、 教師差假悉依臺東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並須參加值日(夜)之勤務。
12、 教師應依規定進修或研究,充實專業知能,並參與教學、訓輔有關之各項研習、教學觀摩等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13、 學生寒、暑假期間,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得通知教師到校服務,教師不得拒絕。
14、 為改進並提升教學品質,教師應接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行政人員教學專業視導及評鑑。
15、 學校應於新學年度(學期)開始前,以妥善方式,將聘書送達教師。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一週內填妥聘書送交學校人事單位,逾期視為卻聘論。
16、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規定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之權利,並負有同法第十七條之義務。
17、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除另有規定,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書面提交學校,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提請校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雙方對來年聘約,若教師評審委員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意續聘者,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18、 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超額遷調介聘,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決議辦理。
19、 教師對有關其個人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權益受損時,得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訴;於未獲得解釋確定前,仍應遵照學校規定辦理。
20、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21、 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22、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23、 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1、 本要點依據教師法第十六、十七條暨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2、 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修己善群、敦品勵行、熱忱服務,發揮專業與敬業精神,善盡優良師表之職責。
3、 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校務章則之規定辦理,非經校長之同意不得兼任校外職務或兼課。
4、 教師對於教學,應充分準備教材教具,採用適當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參與補救教學、假期學習活動、教學評量有關工作。
5、 教師有兼任導師、行政職務、附設補校課務之義務。對學校委辦事項(如註冊、午餐業務、營繕、採購、稽查、代收款項、始業輔導、班會、社團、慶典、值週導護、校園安全、校外教學、實習露營、環保教育、民主法治教育、合作教育、交通安全維護、衛生教育、生活教育、社會教育、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交辦事項……等活動)需擔負全校學生教務、訓導、總務及輔導之責任。
6、 教師負有處理班級事務(如生活公約之擬定、自修、午休、整潔工作之督導,午餐及營養教育之輔導、教學環境佈置、節約能源、缺曠課處理、日週記、家庭聯絡簿、教室日誌之批閱、家庭方式……等),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學生行為輔導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以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之人格。
7、 教師負有管理專科教室及維護學校公物之義務。
8、 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或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推銷書刊用品及體罰學生等情事。
9、 教師有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政府福利互助及校內教職員工福利互助之權力與義務。
10、 教師應出席各項慶典、週會、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11、 教師差假悉依臺東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並須參加值日(夜)之勤務。
12、 教師應依規定進修或研究,充實專業知能,並參與教學、訓輔有關之各項研習、教學觀摩等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13、 學生寒、暑假期間,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得通知教師到校服務,教師不得拒絕。
14、 為改進並提升教學品質,教師應接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行政人員教學專業視導及評鑑。
15、 學校應於新學年度(學期)開始前,以妥善方式,將聘書送達教師。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一週內填妥聘書送交學校人事單位,逾期視為卻聘論。
16、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規定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之權利,並負有同法第十七條之義務。
17、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除另有規定,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書面提交學校,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提請校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雙方對來年聘約,若教師評審委員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意續聘者,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18、 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超額遷調介聘,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決議辦理。
19、 教師對有關其個人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權益受損時,得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訴;於未獲得解釋確定前,仍應遵照學校規定辦理。
20、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21、 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22、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23、 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